第二十章 惩罚   惩罚不等同于责打;虽然这两个词近乎同义。由于二词都失去了它们原来明确的含义,因而它们的定义不幸出现了含混。同样不幸的是,许多人给惩罚赋予了情感的色彩。总之,惩罚被视为一种对无助对象所施加的残酷、野蛮及专横的处罚。然而,圣经所定义的惩罚自始至终都是公义的。   如同我们已看到的那样,责打是用棍子来打疼对象的特别举措。它被用来征服悖逆,并强使悖逆者服从权威。体罚只应被用来处罚那些弃绝权威的行为或者那些有意伤害他人的行为。那些弃绝权威的行为包括: 有意损坏代表权威的财物(如圣经、国旗、教堂、学校或政府财产),公然不尊重权威人物(如父母、教师、警察或其它父母所委托的人)。   另一方面,惩罚是对任何错误行为的公正惩处,其目的不是强使人服从或控制悖逆者。责打是要孩子降服,但惩罚是要孩子对所犯的某一特别过失有所付出。例如:如果一个孩子大发雷霆,他就要受责打,直到他服从控制。但是,假如一个孩子不小心打碎了一个灯,他就要为自己的过失付出受惩罚的代价:他要清扫碎片并买一个新灯。   惩罚是:「对违规犯上的一种报应性处治……确保某法律实施和贯彻的处治。」实施惩罚存在着适度、适时及得法的问题;它是一种高度客观性的过程。在必要时,父母不能确立处罚并施行公义是没有道理的。 神委派父母作权威,当孩子违反标准时,他们有责任执行公义。   神所委派的权威就是执行公义   罗马书13:4「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地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   这一节经文的上下文包含着神有关人类组织制度的启示。当我们在关于权威的那章(第四章)学习罗马书13章1节时,我们学到: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都也是在祂的控制之下,并且每一个人都当甘心伏于在上有权柄的统治地位之下。罗马书13章2,3节说的是,谁要是抗拒神所指派的权威,谁就将受到刑罚。现在我们就能看到,第四节经文宣告了神所委派的权威要去施行惩罚的责任。   这节经文中的几个词需要解释一下。「神的用人」 是神所委派服事祂的人;是任何身处于管理层的人,包括父母在内。 「伸冤的」 一词希腊原文意为「公义的施行者」。父母应是他们子女行为的审判者,并且要对有过犯的实施惩罚。希腊词汇的「刑罚」也是圣经词汇的「惩罚」。所译的「作」一字,在希腊文中是指「实践」,在文法上有「习惯性地去做」的意思。这种解释的意义很大,我们今后可以看到这一点。最后,「你若作恶」中所译的「作」,意思是「制作、形成、致使或创造」,所译的「恶」一词指的是「不合乎标准的」。换言之,这节经文所说的就是,神所委派的权威借着惩处违反合乎正道标准的人施行公义而服事神。   这节经文给父母鼓励的信息。它指出,权威将最终抓住习惯性的违犯者。父母不必时时去暗中盯着子女。如果一个孩子常常去作不该作的事,那么他最终会被发现。这就是人类的公义可以严格地得以实施的原因之一。被抓到的人很可能以前也作恶而没被发现。由于父母不能无所不知或无所不在,因此他们不能在孩子每次犯过时抓到他。但是,只要他们确是在他违规犯纪时抓到他,他们就可以充分地惩罚他,同时深信他们所做的是公平的。圣经指出了这一事实,即没有人能真正逃得了。   民数记32:23「倘若你们不这样行,就得罪耶和华,要知道你们的罪必追上你们。」(也参看以赛亚书59:12)   下一个所要回答的问题是,公正的惩罚包含哪些内容?对于各种标准,父母建立合理惩罚度的指导原则是什么?神的真道为我们提供了建立刑罚的原则。刑罚就是公平的赔还,或是等量的回报,为的是纠正错误。赔还使由于过错而受损的事物得以恢复。   在为人类建立公义的标准之中,神为树建得当的刑罚提供了原则:   利未记24:17-22「打死人的,必被治死;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以命偿命。 人若使他邻舍的身体有残疾,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 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归一例。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也参看出埃及记21:23-25及申命记19:15-21)   显然,神的原则是,过犯多少,刑罚也当多少。这一原则也可用于发生在两人之间的任何意外过失上 (出埃及记22:5,6,12,14)。当孩子应该担负全责时,父母应利用神实施赔还的体系设置刑罚。不等量的刑罚由于不公正而不能设置。如果一个孩子多次违犯某一标准,再对他实行惩罚都很可能不能使他顺从,他就处于悖逆,父母需以棍子来重建他们的权威。   另一种解释得当刑罚的方法是,将它与一种绝对的标准并联起来看。首先,标准代表着正确(公义的绝对量值)。其次,违背标准代表罪恶(不义的具体量值)。第三,因此刑罚就是(为纠正不义)与罪恶量值相等的报应。   在希腊文的新约圣经中,公义和正义都译自同一个词。换言之,正义的即公义,公义的即正义。只要坚持公义,刑罚就不必要。一旦犯下错误,就要施加等量值的刑罚来使公义得以满足。以下三例显明了公正刑罚的概念。   例一、某雇佣者雇佣某人,同意工作四十小时支付他两百美元,这样,一个标准就得以设定。假如受雇者只工作了三十小时,那他就没有满足标准。三十小时离正确的时间还差十小时。因此,惩罚就是一周工资的四分之一。到发工资那天,作为对受雇者没有满足所订标准的惩罚,雇主要削减他曾同意工资数额的四分之一。   例二、神的真道建立了许多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律法。任何人都无权毁坏他人的财物。财产是人类生命的延伸。毁坏他人的财物是不义的。本例所描绘的是一个被扔而打破窗子的球。错误等于一扇被打破的窗子。当然,球是不会打破窗子的。 是扔球的人打破窗子,他才是犯过错的。 在由人引起的每桩「意外事故」中,总存在个人的责任。虽然可能不是故意的,但无论如何窗子还是破了。   在此例中,惩罚是: 要求过犯者使被打破的窗子完全恢复原样——清扫碎玻璃,出钱买新玻璃,并做所有的安装工作。惩罚使过犯的人付出全部代价,惩罚得以实施之后,事事都恢复了原样。   例三、这里的标准是维护人的生命。不论出于恶意去谋害还是由于疏忽所致,使人丧生都是错的。谋杀是不义的,并且生命的复还不可能。没有方法可以补偿一条命。唯一公正的刑罚就是付出相同的代价——以命偿命。针对这种错误,合乎公义的判决是处以死刑。     图20、2 恢复公义 看完了惩罚的原则之后,我们要把这些原则运用到孩子教育中去。遵循以下指南的父母就能建立刑罚。   对孩子的刑罚   1、对财物的爱惜。父母应教导孩子,无论出于有意还是无意,如果他们损坏了财物,都要为之付出代价。如果他们弄脏、撕坏、摔破、打损、或以其它方式毁坏财物,他们都应该按他们所担负责任的限度为恢复那物的原样而付出代价。孩子应该尽早学会爱惜财物。当然,如果父母把一个两岁的孩子留在他祖母存放瓷器的房间里,他们就别指望有好结果,他们就得为自己的过失付代价。   父母应告诫孩子(确立标准),但同时,孩子也须有必要的理解力以及担负责任的体能。如果你有一个「易弄出事故」的孩子,你就应要求他去做有报酬的特定额外工作。然后他要以自己的酬费去偿还他因疏忽所造成的损失。无论多少的警告、责骂或申斥都不能比自己付出代价更能使孩子受到要爱惜财物的教育。如果孩子没有钱,他所受的刑罚就应是被要求去作平时不要求他做的事。   一旦孩子打碎物品,父母就应该每次都要求他们去清扫碎片,甚至不论是出于意外事故或是因为孩子太小而不能付出全部的代价。他们的参与教给他们担负责任和小心仔细的功课。每次破坏标准的行为都要受到刑罚;问题在于,谁为之付代价。虽然有时一个孩子太年幼而不能承担责任,但还得有人为被打碎的花瓶有所付出,清扫碎片。孩子能够在年幼时就学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例如,一个小孩打破了一扇窗户,虽然他不应负完全的责任,但还是应要求他帮助父母打扫碎片,去商店买新玻璃,帮父亲递送工具,直到完全修复窗子为止。这样,他就开始学到,损坏财物是要付出代价的。一旦一个孩子损坏了他的玩具,一种刑罚就是不再拥有这一玩具。   2、对他人的行为举止。孩子必须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对待他人横蛮或粗鲁,可以用道歉作为刑罚。然而,如果这种冒犯是有意或经常性的,刑罚就应加重,把这冒犯他人的孩子隔离起来。如同在实施所有其它的惩罚时一样,大人必须在隔离孩子之前使他承认自己的过错。如果一个孩子是惹是生非者,就需要把他与那些遭受他烦扰的人分开;他使别人不快活,现在他所受的是他自己不快活。照样,对于故意或经常性犯事的孩子,刑罚也要加重。   3、对他人身体的伤害。孩子必须学会认识到,伤害别人的身体是件危险的事。对致使别人疼痛的孩子的刑罚就是让他也体偿到疼痛(责打)。甚至这种刑罚也要加在参与有潜在危险(特别是对比他小的孩子有危险)活动的孩子身上。例如,一个相对较为懂事的孩子教唆一个天真的小孩赤手去抓一支野蜂。年岁较大的孩子应该学会保护那些比他年幼的人,在他们面前要负起责任来。   4、自制。孩子必须学会自制。对一个缺乏自制孩子的刑罚是,拒绝给他要求的东西。如果一个孩子一贯表现得懒惰,就应惩罚他去做额外的事情;问题若是他常要多吃无益的食品,就应在一段时期内一点不给他糖果或腌制食品。通常地,对一个在自制方面特别脆弱的孩子需要有更加严格的措施。如果一个孩子有不诚实的问题,那他每一次撒谎、欺骗或偷东西的行为都要算为悖逆而受到责打。然而,在将任何不顺从的行为严肃地当作悖逆来处理之前,应该清楚地告诫孩子。   这些原则应能帮助你理解确立对不顺从之刑罚。这只不过是一种常识过程。父母必须在设定标准时订下刑罚,并下决心实施惩罚。这样,在孩子不顺从的时候,刑罚才不会受情感或情绪的影响。知道怎样设定惩罚还不够;父母还必须知道在什么时候去惩罚。   惩罚的实施   只有当明确地设立了标准,清楚地将标准交待给了孩子之后,违反标准的行为才应受惩罚。俗话所说的「无法不是违法的借口」并非出自圣经:  罗马书5:13「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罗马书4:15「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过犯。」   惩罚是不带偏袒的公正裁决。父亲天生会对女儿温和一点,而母亲常常对儿子太过宽厚,这不公正,在家庭中偏袒其中一个孩子这恶也不公正。无论一个儿子如何信誓旦旦地向妈妈保证再不犯了,或者一个女儿怎样憨甜地揪着她的爸爸,父母必须始终如一公正地实施惩罚。   申命记1:17「审判的时候,不可看人的外貌;听讼不可分贵贱,不可惧怕人,因为审判是属乎神的。」   神已把祂的律法赐给了人类的审判官,让他们在世间施展公义。父母是神所 委派的审判官的一种。父母惩罚他们的子女就是在执行神的审判。正因如此,哪怕是在对付最大的孩子,父母都能够依靠神力量的帮助来实施惩罚。   惩罚总是在一个孩子承认了他的过错(他犯错的事实)并在父母宽恕了他的不顺从之后实施。神的真道启示了宽恕先于惩罚的原则:   诗篇99:8「耶和华我们的神啊,你应允他们。你是赦免他们的神,却按他们所行的报应他们。」 历代志下6:30「求你从天上你的居所垂听赦免。你是知道人心的,要照各人所行的待他们(唯有你知道世人的心,」 民数记 14:19,20「求你照你的大慈爱赦免这百姓的罪孽,好象你从埃及到如今常赦免他们一样。耶和华说『我照着你的话赦免了他们。』」 民数记14:23「他们断不得看见我向他们的祖宗所起誓应许之地。凡藐视我的,一个也不得看见。」   也许圣经中关于这一原则的最佳例子就是神对大卫与拔示巴所犯奸淫以及谋杀她丈夫(撒母耳记下12:9-14)的多重刑罚了。对他的惩罚持续了他的大半生,持续到他已认罪之后的很长时间(撒母耳记下12:13;诗篇51篇),甚至持续到神已饶恕了他之后的日子(撒母耳记下12:13)。无论是多少的忧伤、禁食或哭泣都阻止不了惩罚的实施(撒母耳记下12:21,22)。对这位伟大君王滥用权力的刑罚是,拔示巴的头生子死亡,以及他家里未来的烦扰:他子女之间的乱伦,造反,还有三个儿子的暴死(撒母耳记下12:14;13:28;18:14,15;列王记上2:25)。   承认过犯将消除责打的压力,并会得到饶恕,但没有什么能阻止公正的刑罚,除非是神的怜悯。父母要求子女在一般情况下付出受罚的代价是必要的。赔还是清洁良心的一部分。   父母也偶尔会认为一个孩子已受足了刑罚而不以通常的方式去惩罚他。比如一个一贯顺从的孩子甚至在遭斥责之前就承认了他的过错,这可以特殊地成立。然而,刑罚(打破的杯子,打泼的牛奶等)依然存在,父母要承担损失。但要小心,父母不要形成一种常常施与怜悯的习惯。唯有神才有权柄不要求人为他的过犯而受罚。尽管这样,总得有人付出代价。正是由于基督担负了我们罪恶当担的刑罚,我们才得以饶恕(罗马书5:9;8:1;哥林多后书5:21;加拉太书3:13;歌罗西书2:24)。   在孩子认了错并得到宽恕之后,父母就能以平静的心态对他实施惩罚了。冲突已然结束,刑罚只不过是生活的一个客观事实。服从父母权威并真诚认错的孩子也会以平常的心态来接受对自己的惩罚。这并非意味着孩子会高兴地收拾清扫他不得不去收拾的碎片、偿还被损坏之物或道歉,而是意味着他不应该蔑视或反抗刑罚。   如果一个孩子反抗他的父母,表现出憎恨或不满,这就意味着他还没有真正接受他所犯过错的责任。他的认错可能不是出于诚心。如果他拒绝接受父母的权威,父母就需要因这样一个孩子的态度而斥责他,甚至需要动用棍子。  惩罚的果效是树立对公义的敬畏之心及对权威的尊重。它使审判的确定性得到落实,并预备一个孩子去接受政府和神的法令、律例。它帮助一个孩子理解并相信神审判的绝对实在性。当一个受到良好教育的孩子听到神的真道这样说: 「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着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时(约翰福音3:36),这个孩子就往往会比没有学习过审判之功课的孩子更能够认真地对待这句话。   无视公正审判的后果可以从成年人身上看到。许多我们近几代成长起来的人怀疑神永恒审判的实在性。他们为那些只威胁而并不始终如一地实施惩罚的父母养大。他们看到,法庭对那些违法乱纪的罪犯给予宽大处理。因此,今天的人怀疑是否真正存在着公义是不足为奇的。借助于使孩子敬重对违法标准的惩罚,正确的孩子教育就能帮助改变这一骗人的印象。   因为我们已学习了惩罚的概念,并看到了惩罚与责打之间的区别,我们现在就能够建立教育体系的前三步骤: 设立标准,责备孩子,饶恕孩子。下一章所要讲述的是怎样确立标准,并怎样向孩子灌输这些标准。这一重要的步骤是使父母成为公正之父母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