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课 婚姻危机 一、 基督徒可以离婚吗?除了外遇,如果对方有很严重的不良习惯,如:嗜赌、暴力、虐待……等,是不是可以离婚?   婚姻是神所设立(创二),是神圣、庄重的(来十三4)。婚约是终身的,“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可十9)   休妻另娶“是犯奸淫了。”(可十11-12)耶稣说:“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十九9)婚约的有效期是终身的,只有死亡(林前七39)及淫乱(太十九9)两项,始能解约。但即使是因淫乱的缘故,我们仍视离婚为最后一步。(读者请参阅本课第四题)   至于其他因素(包括个性不合,相处不好,或嗜赌、醉酒、暴力、虐待……等不良习惯),虽属合法的离婚理由,但却不是圣经教导及准许离婚的原因。遇到上述的问题,若夫妻二人无法协商处理,应设法找牧师传道或专业辅导员协助。 二、 在婚姻中,是不是血浓于水(如:娘只有一个,老婆可以再找)?   前曾于第三课“沟通”的第一题(参23,24页)中解说基督徒的婚姻观,不但创世记第二章说明人的成长及“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二18-24)新约圣经在耶稣的谈话(如太十九;可十),及使徒保罗书信中(罗七;弗五;林前七,十一)也有记载。使徒彼得(彼前三)一再引申及说明婚姻的重要性,离开父母(leaving)及与妻子连合(cleaving),说明了二者的相连相关性:夫妻不再是二人,而是灵魂、肉体、社交、情绪等成一个新单元。虽因篇幅所限,未能将上列经文详细解说,读者请翻阅一遍,便更明白清楚了。   至于“血浓于水”一词,源自中国传统及儒家“孝悌”之说。神为亚当(用他的肋骨)创造夏娃,然后带她到亚当跟前,亚当惊叹地说:“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她为女人,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创二23)当然与华人“血浓于水”的观念,不可同日而语。   况且华人传统是父系社会,又重男轻女,认为“女子无才便是德”及女人应守“三从四德”(“在家从父、出嫁从夫、老来从子”;“言德、貌德、工德、贞德”)。更有“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即兄弟为同胞,血浓于水;妻子老弱残旧,随时弃掉……)等不合圣经真理的意识及陋习,非除不可。   至于“娘只有一个,老婆可以再找”的说法,亦为父系社会、男性轴心及重男轻女(如:三妻四妾、妻子如衣服等习尚)的典型意识。再加上崇高“孝悌”的观念(如“天下无不是之父母”等语)而引致的。   华人受了欧美动辄离婚、家庭破裂的颓风败俗影响,包括信徒在内,每当夫妻不和,婚姻低潮时,更易于婆媳问题出现时,找个借口离异。以孝顺母亲为理由,喊着“娘只有一个,老婆可以再找”的口号,见异思迁,别恋,离婚。这是真心信主、奉行圣经真理的基督徒,所不该有的放纵私欲行为。 三、 婚后发现,两人的个性极度不合,甚至无法相容,如何处理?   若夫妻二人均信主,事情较好办。虽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但信主的人在主里“重生”,有圣灵内住,有真道光照,有教会肢体相助,随从圣灵引导结果子(包括仁爱……和平……恩慈……节制),除去情欲的罪(包括奸淫、污秽、邪荡……仇恨、争竞、忌恨、恼怒、结党、纷争……嫉妒……等,参考加拉太书五章)。   若能彼此相爱、相让、相顾、相助(林前十一章,弗四章,西三章,彼前三章……等),信主的妻子应用行动见证,感化未信主的丈夫,领他归主(彼前一至六章)。   这些是原则性的了解及指导,至于具体实行时的困难,或许找属灵长者、教牧长执或专业辅导员协助。   若是某方仍未信主,不能以此作借口而求去离婚。这一点哥林多前书第七章也有教导(七10-14)。已信的在这方面的责任及努力非常重要,所以保罗对已信的妻子及丈夫说:“你这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这作丈夫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林前七16-17)已信的要有信心又忍耐,有美好的见证,以至丈夫/妻子后来亦信主,经历重生的改变,婚姻生活便得改善,同受主恩,同耀主名。参阅使徒彼得所言:“你们作妻子的要顺服自己的丈夫。这样,若有不信道理的丈夫,他们虽然不听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过来,这正是因看见你们有贞洁的品行和敬畏的心。”(彼前三1-6) 四、 如果发现配偶有外遇,应该装作不知道,尽力将对方挽回,还是该和配偶谈判?   如果发现配偶有外遇,自己先在神面前检讨省察,看是否在婚姻中,夫妇关系上有失责、犯罪之处,并为此悔改认罪,求神赦免。然后为破裂的婚姻恳切祷告,(“义人祈祷所发的力量是大有功效的”,雅五16)。求主赐下智慧、爱心及忍耐,在合宜的时机,用合宜的话语,诚恳的态度,与对方谈及此事,好把他挽回过来──“弟兄们,若有人偶然被过犯所胜,你们属灵的人,就当用温柔的心,把他挽回过来……。”(加六1)   若是问题严重,夫妇二人不能处理及解决,便应找属灵长者、传道长老、牧师或专业辅导员协助。不应佯作不知,也不应四处宣扬,乞求可怜,藉用群众压力,迫使对方回归改错。总要以德服人,以善胜恶,以爱挽回,以恩宽恕,以诚感化。 五、 离婚后如何重建?可否再婚?   结婚后夫妻二人相依互助,生活习惯与单身时大异,且日久已成习惯,一旦丧偶或失婚,不易适应,需要时间及努力。在心理上、时间及金钱的应用,生活方式,经济自立,办事自主……等,作大幅度的调整。若有儿女亲友同住,当然较易减轻丧偶或失婚所带来的伤痛,及解决独居孤寂的苦困。不然,建议要出外工作(受薪或义务不拘),多关怀扶助他人,因为这比独留家中,自怜自叹要好,因为“施比受更为有福”,“助人为快乐之本”。   正如前面两课中说明了,婚姻是终身的大事,所订的婚约是终生不渝的,除非是死亡或淫乱的缘故,已婚者不能淫荡自纵,动辄离婚再娶或再嫁。丧偶守寡的人可以再婚(林前七39:“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   至于再婚的问题,那看是何故离婚及再婚者是谁。耶稣在回答法利赛人问及休妻摩西条例时说:“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可十9-12)“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人,也是犯奸淫了。”(太十九6-9)   从此可知,配偶犯奸淫破坏废除婚约了,无辜的一方是可以自由再婚的。但若自己犯奸淫构成离婚的情景,然后离婚再与他人结婚,这是一而再的犯奸淫了,所以不应再婚。这是圣经的教导,与法律无关。正如堕胎及同性恋在某些国家是合法化的,却不合圣经教导,信徒切要小心。 ■ 作业(讨论题目): 一、 我的先生要求先跟我“假离婚”,然后与一位有永久居留权身分的女士“假结婚”,如此对大家都有好处,我该配合吗? 二、 我的先生结束了与第三者的关系,返回家庭,表面上大家高兴,赞美主,但我内心深处仍有怨恨,以及对他的不信任,怎么办?破镜真的能够重圆吗?已发生的事,我能当它未曾发生过吗? 三、 我的太太结婚后,不见长进,使我觉得我们两人各方面的差距都愈来愈大,该如何是好? 四、 我们夫妇俩长期分隔两地,心灵距离愈来愈大。偶尔相聚,犹如陌生人,甚至无话可谈,怎么办?